事发浙江省宁波市,郑某某、俞某某夫妇二人在当地一家经营小吃店,他们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宁波专业抓龙筋,在生产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并将加工的馒头在其店内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抽检查获。
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俞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时禁止郑某某、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缴郑某某、俞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
郑某某、俞某某夫妇都是50多岁,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郑某某、俞某某在其夫妻经营的位于本市海曙区某某小吃店内,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生产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并将加工的馒头在其店内销售,期间的违法所得共计2500余元。
2020年1月11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所销售的馒头中含有甜蜜素,经抽样检测,从抽样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0g/kg,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郑某某、俞某某合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郑某某、俞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郑某某、俞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均可宣告缓刑。同时禁止郑某某、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郑某某、俞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俞某某犯生产宁波专业抓龙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宁波泰式抓龙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时禁止郑某某、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缴郑某某、俞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宁波抓龙筋理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宁波琴姐养生抓龙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