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三争三拼、六大赶超”行动,争当全面高质量发展的先锋,现就我市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且设备投入在300万以上的“空间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奖励!
3.对设备投入500万以上且符合慈溪市六大标志性产业链的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8%,最高400万元奖励。
4.对设备投入500万以上的家电、轴承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奖励。
1.被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计划的企业,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5%,最多600万元奖励。
2.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慈溪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鼓励构建具有慈溪特色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依托市级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试点应用,对当年度投入100万元及以上且列入市级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企业的,按照软件投入8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于经市本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补差奖励。
2.鼓励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体系。针对我市具有工业APP开发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工业企业宁波专业抓龙筋,其产品获评慈溪市优秀工业APP,给予每个最高7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企业在各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管理业务服务且投入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慈溪市工业互联网应用产品目录》按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上云根据《慈溪市企业上云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奖补。
1.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机联网试点,对列入计划且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软件投入的20%和配套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深入推进企业产品智能化进程。鼓励无线通信、视觉识别、语音控制等智能模块(组)在产品中的应用。对采购智能模块(组)在10000套或工业级设备控制模块1000套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组)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服务费、流量费)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各类示范和资质认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互联网+制造业(大数据、两化融合)等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制造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对列入上级信息(工控)安全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产品培育,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防护产品的,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的奖励。鼓励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工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当年度信息(工控)安全软硬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规。对于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并纳入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含上年度年末进规,当年度纳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2.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经专项审计和专业机构评估达到非嵌入式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标准且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和4000万元(8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补差奖励。
3.鼓励软件产权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企业,当年度软件产品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分别按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3%、1。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给予每件1000元、单家最高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宁波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享受过宁波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企业政策的不予重复奖励。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对列入宁波市级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等梯队培育计划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2021年度实缴税费、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以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实缴税费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作为入选必备条件,以实缴税费50%、主营业务收入50%为权数(其投资的市内制造业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缴税费按股份合并计算),计算综合得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综合得分减5分),根据得分高低,结合评选人品质、道德素质和违法违纪行为情况,依序确定前10家企业的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政府给予每位30万元奖励。
2.百强企业。以2021年度工业总产值2亿元以上(不含累计调整部分)且工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作为入选必备条件,按2021年度工业总产值45%、工业增加值45%、工业总产值增幅5%、工业增加值增幅5%为权数(其投资的市内制造业子公司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按股份合并计算),计算综合得分(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综合得分减5分),根据得分高低,依序确定前130家企业入选:在工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的入选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为十强企业,排名11位至30位的为二十强企业;其余100家企业为百强企业。百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1。“小升规”奖励。2021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月度进规”奖励。对2021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入规上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不含近三年内规上企业的关联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加快设计机构培育,对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标摊(其中慈溪市内展会补助减半),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其中慈溪市内展会减半),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培育发展产业类展会。对纳入我市年度培育的产业类展会,满足展期不少于三天且本市企业参展率不少于50%的,按展览规模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分档补助,其中200个(含)至250个标准展位的补助30万元,250个(含)至300个标准展位的补助40万元,300个(含)标准展位以上的补助50万元。
3.支持工业产品展销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情景式展销平台,经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提升制造业企业管理素质。对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宁波泰式抓龙筋、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实施家电行业现场管理提升试点行动,对家电企业开展现场管理咨询,当年费用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提升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围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运营管理等重点工作,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对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首次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50万元/个和20万元/个;对首次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奖励15万元/个;对首次取得国内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国际权威认证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认证奖励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认证奖励5万元。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奖励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提升。对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的市本级财力贡献全额奖励属地政府,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选省级小微企业园和当年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实施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项目试点。鼓励镇(街道、园区)选择重点制约问题进行改革试验,突破瓶颈、探索路径,推动老旧、低效工业区块进行空间整合改造提升,对年度列入治理工程计划、治理效果突出且可作为推广示范的治理项目,经评审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2.树立全域产业治理块状行业企业示范样板。以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提升的块状行业为重点,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给予产业治理示范样板企业每家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1.实施绿色制造示范工程。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对列入宁波市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给予最高15万奖励;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省级、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最高奖励7万元、5万元;推动制造业重点用水企业对标行业水耗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化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排、节水、资源循环节约利用等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生产制造方式绿色化,对设备(设施)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化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及设备。对企业主动退出低效产能且腾出用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按腾出用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3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9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的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2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检查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
4.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1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安排专项资金,对镇(街道、园区)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行量化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订。
推进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政策给予支持。
对当年通过备案的国家(宁波)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补助范围及标准另行制订;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甬科高〔2020〕100号)由上级给予相应奖励。
推进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列入市级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给予3—1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1.积极引进名校大院共建研究机构和科创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引进或共建内容、人才到位、设备购置等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已引进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
2.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特色产业园区、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与镇(街道)或产业平台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并给予一定补助。
4.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行动。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20万元奖励。鼓励众创空间加强日常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运营经费补助和入孵企业补助。
1.推进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完善科技金融政策措施,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券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相关的与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费用,按《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慈科〔2020〕48号)给予30%补助。
加强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入驻高校院所全面合作与专家团签约方式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对入驻的高校研究院所和签约专家团队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宁波市内高校院所给予10万元的补助,宁波市外的高校院所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签约专家服务团工作突出的高校院所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欧盟、美国、日韩国际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的申请补助和1。5万元的授权奖励(申请补助与授权奖励可兼得)。
2.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宁波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对首次评上宁波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国知局备案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我市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宁波抓龙筋服务,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发明专利保险,按照不超过发明专利被侵权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件发明专利当年度不重复补助。
3.鼓励企业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资助;对于新核准注册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万元资助。
4.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
为满足我市企业多层次金融需求,安排150万元资金对经认定的金融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开展挂牌上市服务、直接融资服务、间接融资服务和其他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
为推进宁波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在年度信贷增长、信贷投向、金融创新等内容实施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为推进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障功能。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保险创新项目、市外引入保险机构、市外引入保险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安排100万元资金对保险互助社推动试点扩面给予一定补助。
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安排4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
建立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对运营管理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支持“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建设,对按照《宁波市十五分钟商贸便利服务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邻里街区、邻里中心和邻里社区三类“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建设的运营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奖励。
(1)鼓励家政企业规范化发展。对企业员工150人(含)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100万以上的家政企业,按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
(2)支持家政企业为员工购买职业险种,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对列入宁波市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名单的企业为员工购买责任险的,给予每份保险50%的补助,单家企业保险补助不超过5万元。
(3)引导家政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对慈溪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政业务能力培训,并获得宁波市级、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培训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份证书500元、800元的补助。
鼓励知名品牌开设慈溪首店。对在慈溪注册并于本年度开业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慈溪地区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1.销售额(零售额)增长奖励。(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提档升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4.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加强企业数据服务供给。支持商务归口行业协会采购行业消费数据服务报告,给予采购费用50%的补助,单家协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多渠道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对于申报年度在第三方跨境平台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每家店铺给予0。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年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结关货物货值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100万美元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化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对于当年度在境外注册商标成功的(不包括受理),每个商标给予0。3万元补助,若实际支出费用小于0。3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4)对参加宁波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跨境电商选品展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单家企业单次展会补助不超过1万元。
(5)对列入宁波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企业并报送数据的,按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考核合格的每家企业奖励0。3万元/年,考核优秀的每家企业奖励0。5万元/年。
(6)支持电商人才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业务培训机构或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开展电商人才培养,对学员成功入职电商企业或创办电商企业的,对培训机构给予每学员0。3万元的补助。
(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投入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改造、软硬件采购等费用。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委托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1)对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销售额以国家限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数据为准。
(2)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3)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商品展览会和境内重要国际性展会(包括数字展会、自办展及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对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对境外展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1.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助。对慈溪市级(含)以上外贸实力效益企业,再增加5%的保费补助。
2.对进入出口信用保险政企联保平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补助,对进入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和补助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发文。
扩存量、拓增量,鼓励支持各地开展招商引贸,推动外贸进出口量稳质升。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镇、街道及相关产业平台引进市外企业来慈注册落户且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实施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订。
2.支持推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外综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外综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宁波专业抓龙筋。
3.促进市外贸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对市外贸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大湾公司)经考核验收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运营补助,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4.加强各类出口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家电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开展相关经贸合作、论坛培训、品牌宣传、形象展示、基地培育等活动给予支持。
6.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支持推进出口“订单+清单”预警监测系统宁波抓龙筋工作室、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和重点外贸企业常态化运行监测。
7.推动服务贸易稳步发展。对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宁波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事项的通知》(慈商务〔2019〕53号)执行。支持引进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对当年度新引进的经宁波市商务局认定的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和中国服务外包最佳实践五十强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备案(核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等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当年达到50万美元(以实际出资额为准)的,按实际汇出金额给予分档奖励:实际汇出50—100万美元(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实际汇出100—200万美元(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实际汇出200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中东欧等国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的各类经贸产业园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一带一路”及中东欧地区的追加奖励)。
2.鼓励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对项目备案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项目(含分包)经营额,按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积极培育本土跨国企业。当年度被评为省级跨国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级跨国企业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批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集团的,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
1.新引进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3‰—6‰给予引荐者奖励。
2.新引进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7‰—10‰给予奖励。
对当年以增资扩股(包括外方利润再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获奖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获奖单位给予3万元/家的奖励,对“招商引资二十佳”“保障服务二十佳”获奖人员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1.设立“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评选“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5家,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2.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商务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委托招商中介、招商顾问、招商雇员等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动,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奖重复)。
鼓励和支持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项目,对我市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市级奖补政策。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但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的企业,减半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完成不到60%的企业,不予享受市级奖补政策。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市级奖补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宁波琴姐养生抓龙筋